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6号)要求,做好后置审批“双告知”工作,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完善部门协同监管,现就做好“双告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告知”工作意义
“双告知”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由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有关平台集中公布,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并认领,根据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双告知”工作基本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工商部门将相关市场主体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www.xzaic.gov.cn)通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负责认领相关信息,并开展后续审批监管工作,实现登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提升监管效能。
三、“双告知”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在“双告知”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工作,一是在“先照后证”登记改革后履行告知义务,即:做好对涉及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告知义务,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做好部门衔接工作;二是在市场主体设立后,当场向申请人提供后置审批告知函(见附件1),并由申请人现场填写工商部门已告知审批事项承诺书。
(二)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各审批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信息,认真履行后置审批义务,做好后置审批工作,一是指定专人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定时获取涉及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通过认领并根据接收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进行后期跟踪监管,同时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行政审批,并将工商部门出具的后置审批告知函归档保存;二是以后置审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主管和审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推送,形成互联互通,提升部门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三)申请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应当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后置审批告知函到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凭借后置审批告知函前往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和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将许可信息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向社会公示。
四、“双告知”工作方式
(一)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时,应书面告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按核定的项目和时限经营”。同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在未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经营事项,应在当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至自治区工商局。
(二)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领相关信息,指定专人认领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开展后续审批、监管等相关工作。按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主动认领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通报的涉及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信息,细化、分解、落实内部监管职责;不属于区直部门审批的,要按照业务监管条线,向各单位分解、落实监管任务。
五、“双告知”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商部门和各后置审批监管部门要加强人员、设备保障,做好“双告知”信息的上报和接收工作,确保满足市场主体发展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各审批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配套监管制度和措施,并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统筹推进。
(二)做好沟通协调。工商部门与各后置审批监管部门应主动沟通“双告知”有关政策落实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构建双向工作协作机制、数据对比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工商窗口、各审批部门窗口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主动向申请人宣传改革精神,做好前端引导服务。
附件:1.后置审批告知函
2.承诺书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附件1
后置审批告知函
( )工告函[ ]号
:
兹有该市场主体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我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请贵单位及时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获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及时联系该市场主体并做好后置审批工作,责令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关后置审批项目。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审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函一式两份,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分别留档保存
附件2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
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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