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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取消车辆二级维护审批手续

  • 2016/3/13 2:40:52
  • 来源:西藏新闻网
  • 编辑: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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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3月8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16年第1号令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西藏各地(市)运管局不再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施审核备案、签章制度,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二级维护凭证,但车辆二级维护仍要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技术管理、维护车辆性能、明确主体责任的作业行为。


取消车辆二级维护审批手续

经营者自行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自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到交通运输部颁发的2016年第1号令之后,便向西藏各地(市)运管局下发了关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据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技术科副科长李涛介绍,根据《规定》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西藏各地(市)运管局不再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施审核备案、签章制度。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二级维护凭证。不过,车辆二级维护仍要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技术管理、维护车辆性能、明确主体责任的作业行为,仍然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点。

据介绍,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自行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车辆维护制度作为企业落实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维护内容要纳入车辆技术档案。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调整车辆维护周期,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2016年 12月31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稳妥调整车辆技术等级

执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新规

据李涛介绍,道路运输车辆在2016年3月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自2016年3月1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重新划分车辆技术等级,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客车、危货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据李涛介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同时,车辆技术档案内容要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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